故事主角:卢女士
年龄:45岁
职业:会计
“房子卖了,钱却没到手。你说烦恼不烦恼?”一位姓卢的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卖房烦恼。
为了早日卖掉位于东乐路的一套房,卢女士找到了某房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并于去年5月31日与该公司的业务员代表签订了《委托售房合同》,委托该公司代为出售。
“合同上写明售房价为35万元,买房者预付7万元,剩余的28万元由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钱由银行转入代理公司,再转给我们。”卢女士说。故事本该照这样情节发展下去,可问题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2007年10月20日银行把剩余的28万打入该房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账户,钱是到了代理公司,可该公司并没有把钱交到卢女士家人的手中。
“办理各种手续需要一些时间,不要着急。钱,我们公司一定会给的。”卢女士在向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追讨剩款时,该公司给了她这样的答复。“他们的解释看起来合情合理,再加上当时我正忙着照顾病重的母亲,所以也就没有追得太紧。”卢女士告诉记者,为了拿回钱她又于2007年12月9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上写明代理公司分四期付完剩余的钱,我们再交付房产证。”
“签了协议我们本以为就可以拿到钱了,但是到现在我们仍连第一期的付款都没拿全,尽管我们一家人多次去代理公司要钱,但该公司每次都给我们一千两千块,最多一次就拿到了4万块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卢女士非常气愤地向记者诉说了她的遭遇。
到截稿为止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仍有14万7千元没有结算给卢女士一家。为追房款的事卢女士一家人早已是身心疲惫,“不知道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所有的钱。”卢女士一脸的无奈。
-专家支招
对于卢女士的遭遇,律师认为中介与买卖双方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房屋交易完成并收到服务费后,中介应按合同约定把房款、产权证、房屋钥匙等交给买卖双方,否则就是违约。
专家提醒无论买家是一次性款还是按揭付款,在未办理过户前,业主不要为买家办理委托公证,因为产权尚未转移,涉及房屋的相关责任问题仍然由原业主负责。房屋买卖应按交易流程履行至最后的交易过户。业主为买家(即炒家)办理委托公证,不但为炒家牟取暴利提供了便利,更助长了炒楼的风气,亦会造成自己应得楼款的损失。
-记者视线
在探寻卢女士追款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购房款放在中介公司的账户上。在目前市场运作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诚信度来做房屋中介的代理业务,值得我们深思。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拖欠卢女士房款这件事给消费者提了醒,同时也提醒广大卖房者在找中介公司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中介公司的信誉度,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利益与义务写清楚。